联系我们

学习园地

联系我们

ABOUT US

河北省粮食产业集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靶场街11号

电话:0311-87873098

传真:0311-68009800

邮编:050000

普法用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用法

“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39期

发布时间:2017-11-07 17:03:05   点击量:

宪法学习读本
第二章  宪法法律至上
       (六)制度权威不得逾越宪法法律权威
       制度是各种规则的集合,并以之规范个体行为,进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显然,宪法也是属于一种制度,是以宪法规则调整各类行为的制度体系。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制度本身不存在价值评判,更多的是作为工具来进行治理与规范,而宪法则蕴涵法治、人权、平等、民主等价值。相对于人治的传统治理方式,制度之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人治模式下的随意性、任意性和不可预测性,提高了公权力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治理效率。但是,单纯的制度之治由于缺少价值判断,导致其只能成为器物之治而缺少灵魂,制度体系本身的正当性也难以获得保证。
       制度权威也存在自身的缺陷,没有法制化的制度更无法获得稳定性与权威性来保障自身的施行。因此,宪法法律的权威,正是能够消除制度权威隐患的“良方”。我们知道,宪法的正当基础在于,它是民主论辩的产物,良好的宪法必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也具有拘束其他一切制度的能力。判断制度本身优劣的重要标志就在于,宪法在其中是否具有根本性的支配地位——是宪法有效地支配各项制度并把基本制度法律化,还是制度的权威忽视甚至逾越宪法权威。制度权威是系统和多层次的,而宪法权威在其中必须发挥统领功能和评价功能。宪法不但设定了制度的价值取向,而且正如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一部正义宪法应是一个旨在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正义程序”,宪法本身就是创设各种制度时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
       我国目前存在诸多方面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供给不足。虽然我们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对于如何整合制度的效力、发挥制度的权威,在观念上和程序上还存在缺失。比如,我们的国家机构方面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但在权利保障方面制度的有效性显然不足;在社会管理方面建立了比较丰富的制度,但在激发社会自身活力方面着力不足;在权力的配置上建立了层次比较清晰的制度,但在监督和约束权力运行方面的制度同样比较零散、不够有效。徒“宪”不足以自行,有宪法但缺少能够有效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是影响宪法权威的重要原因,也在根本上损害了宪法法律至上的实效性。
       三、确保改革统一于宪法法律之下
       在当今中国,“改革”一直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关键词。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也改革开放的决定开始,时间已经过去三十多年,可以说,“改革”二字陪伴了中国一代人的成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概念,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改革又进入一个更加深入的时期。在改革的全新时期,宪法作为我们的根本法,其规范与改革的要求是否完全契合,我们又应当如何处理改革与宪法的关系,让二者相伴而行、相辅相成,发挥更大的合力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