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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40期

发布时间:2017-11-07 16:58:54   点击量:

宪法学习读本
第二章 宪法法律至上
       (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改革”二字是近三十年来中国发展的最好注脚。改革意味着创新,创新则意味着对现有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历史的发展是动态而非静止不变的,改革也如是。如果说1978年的改革开放更多地体现为“摸着石头过河”,先行先试,成就后再上升为法律;如今的改革则更多地强调顶层设计,强调在已有的宪法法律框架下的运行。与三十多年前相比,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改革更需要依法稳步推进,不能一讲改革就是突破法律禁区。改革就像一场比赛——一方面要响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抓住稍纵即逝的机遇,敢于尝试;另一方面,改革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有序推进,于法有据,不能“抢跑”。
       不可否认,有些时候改革与现行的宪法法律制度是一对矛盾体。但是,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任何借口改革而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不恰当的。在面对社会对土地转让、土地出租的需求时,我们可以及时、合法地修宪。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赋予改革以制度正当性。宪法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从制度层面对社会与个人进行调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规范性;而改革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手段,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冲击性。因此,改革的“破”与宪法法律的“守”这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张力,甚至会演变为矛盾或者冲突。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们已经在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具备了把各项改革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推进的社会条件基础。仅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已经修改了《立法法》《环境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算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为改革提供了立法层面的保障。
       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张力”也可以通过两者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共处转化为发展的“合力”。遵循宪法法律权威至上,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目标和主要路径,也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重大改革离不开宪法法律的引领和保障,否则就可能落后于时代。因此,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改革观,又是运用法律思维和助力改革的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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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种错误观念
       这里需要纠正的两种观念:不能因为建立了某些一时看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就认为不需要宪法;也不能认为有了宪法,其他制度就不那么重要,或者其他制度自然就建立起来。对于后者,我们需要特别加以注意。宪法本身是抽象的,有限的,只能规定基本的国家和社会制度,只能保障那些基本权利。因此,宪法作为制度体系的根本,需要一定的法律或制度配套来进行落实。以宪法为价值指引和规范依据完成任务这一落实过程,便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具体化不一定要通过制定具体法律的方式实现,但一定要有完善的制度设置。同时,制度规范本身也需要体系化,而不能“碎片化”,否则就会消弭制度自身,最终将架空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