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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学习资料[2017]第41期

发布时间:2017-11-07 17:10:24   点击量:

宪法学习读本
第二章 宪法法律至上
       (二)激活宪法解释机制,促进改革
       宪法解释,是依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等所作的说明。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改革与宪法法律之间存在某种张力,而宪法解释机制恰恰能够弥合宪法法律规范与社会改革现实之间的缝隙,在改革面临阻碍时为其提供支持。宪法解释一方面能够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不对宪法文本本身进行修改的前提下,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我们知道,宪法的稳定性是其权威的来源之一,频繁的宪法变动和修改极易损害宪法的稳定性,进而挫伤宪法的权威性。而宪法解释较其他宪法变革方式而言,其渐时式的宪法变革不会对宪法文本产生变动,同时也保证了宪法活力。因此,宪法解释成为了各国确保宪法与时俱进、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常用途径。
       随着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要求,过去处于“冰冻”状态的宪法解释机制有望得到激活,发挥其应有的辅助作用。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实施不足也是制约法治中国建设的因素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有权解释宪法,也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激活宪法解释机制是确保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实际运行必不可少的程序。同时,激活宪法解释程序,就是开启宪法监督程序,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经之路。
       (三)先行先试,需要授权
       改革意味着创新,意味着对原有制度的突破。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先河的安徽小岗村18位农民,曾签下“生死状”。当改革的要求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以往常见的做法是采取小范围自行试验的方式,等到改革的规模越来越大,其现实效果得到了肯定,“生米煮成熟饭”,就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调整,对改革者此前的突破和“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确认。另一种做法则如上文所说,由立法机关先修改、调整、解释相关宪法法律,使改革措施与“立、废、改、释”后的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避免改革成为“违法”行为。
       虽然改革的机遇有时转瞬既逝,但是某些形式的改革仅仅针对部分地区,动辄修改全国性的法律存在忽视未改革地区利益的问题。未经过充分现实探索就修改法律以推进改革,倘若改革未得到预期效果,修改后的法律势必要再次进行变更。这样反复的修改有一定的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对于法律的权威也是一种巨大的伤害。而“授权式改革”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它兼顾了改革和法治两种价值,争取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支持,这样不只是赋予了改革者合法的身份,更是树立了对宪法法律权威的敬畏。正如广东省对部分行政审批进行调整的请示,获得了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也获得了行政机关——国务院的授权,既开拓了简政放权的探索空间,也使改革本身具有了高度的合法性。
       在部分区域里通过授权进行尝试,先在试验田上培育出改革的种子。如果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则以修改法律的方式,让改革由点到面,开花结果,让更多的地方受惠于改革的果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行政或司法机关——最高行政或司法机关授权地方——地方进行试点”的“授权式改革”模式,既是对改革者们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鼓励,也是对后来者“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