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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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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41期)

发布时间:2013-10-30 11:34:00   点击量: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哪些消防安全规定行为应当场改正?

  (一)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二、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有什么规定?

  (一)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二)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三)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三、哪些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