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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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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46期)

发布时间:2013-12-10 11:38:00   点击量:

  一、《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有什么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安装、配置建筑消防设施。鼓励使用安全控制、报警、逃生等先进消防设备和产品。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自动消防设施应当依法委托取得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技术检测,未经检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三)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建筑物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四)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应当依法委托取得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五)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1、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2、制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3、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检查;

  4、组织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5、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检测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维修,对出具的检测结果及服务质量负责,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包括哪些?

  (一)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1、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防烟排烟系统;

  3、消防通信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4、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5、灭火器和消防给水系统;

  6、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7、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