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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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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3第48期)

发布时间:2013-12-26 11:40:00   点击量: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建设有什么规定?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该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六)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二、哪些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一)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上述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四)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