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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4第2期)

发布时间:2014-01-10 11:42:00   点击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哪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8、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其他竣工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