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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4第3期)

发布时间:2014-01-17 11:43:00   点击量:

  一、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六)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七)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5、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九)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