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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4第15期)

发布时间:2014-04-11 11:53:00   点击量:

  一、《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什么规定?

  (一)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未导致人员伤亡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人员受伤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情节严重,导致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什么规定?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或者进行备案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下列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组织辨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未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