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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学习资料(2014第27期)

发布时间:2014-07-16 12:41:00   点击量: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对抽检工作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十四)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十五)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十六)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十七)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十八)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

  (十九)复检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对抽检结果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二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二十一)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二十二)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二十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抽检相关的文书资料。文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